【承办律师】
孙银萍,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欧阳玉秋,上海申伦(福州)律师事务所
在执行案件中,不少债务人在败诉后会通过离婚析产、赠予财产、低价转让资产等方式转移责任财产,试图规避债务清偿。实践中,部分债权人看到债务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往往认为案件已无继续追偿空间。然而,执行终本并不意味着债权彻底落空。
近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债权人成功撤销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打破债务人借离婚转移房产的安排,为后续执行追偿重新打开突破口。
【案情回顾】
2017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生效债权,但在执行过程中始终未获清偿。
随后,申伦律师团队进一步调查发现,乙公司注册资本巨大,但相关股东长期未履行出资义务。甲公司遂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要求相关股东及前后手股东承担责任。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后,生效判决最终确认:未实缴出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林某应在3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相关前后手股东亦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程序显示,相关债务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最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尚有186万余元债权未获清偿。
就在案件陷入僵局时,申伦律师团队调取材料后发现:2024年4月2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作出二审判决,确认林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仅仅不到一个月后的2024年5月21日,林某与配偶陈某即通过诉讼调解方式办理离婚。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位于某处房产全部归陈某所有。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房屋系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房屋成交价126万余元,双方共同办理按揭贷款。更重要的是,在离婚调解前几天,林某已经提前一次性结清剩余全部贷款100余万元。也就是说,案涉房屋在离婚时已经不存在任何贷款负担,具有完整财产价值。但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却隐瞒了贷款已结清的事实,并通过调解书形式,将房屋全部归于陈某所有而林某仅获得10万元补偿。
申伦律师团队认为,林某在已经明确面临巨额债务追偿的情况下,通过离婚调解无偿让渡自己在房产中的权益,客观上导致责任财产减少,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据此,甲公司向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虽然并非离婚案件当事人,但离婚调解书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已经直接影响其债权实现,属于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同时,法院查明:林某与陈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案涉房产,房屋贷款已于离婚前提前全部结清,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未如实披露相关情况,林某通过调解协议将自己享有的房产权益无偿转移给陈某。
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撤销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民事调解书中“位于某处房产归陈某所有”的内容。申伦律师团队代理意见获得法院全部支持。
【申伦律师解读】
离婚自由受法律保护,但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很多债务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通过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调解书完成财产分割,债权人就无法再追究。
事实上并非如此。根据《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权益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的重点并不在于行为是否披着“离婚”的外衣,而在于是否实质上造成债务人责任财产异常减少。一旦认定存在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即便已经形成生效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仍可能被依法撤销。
对于债权人而言,当案件进入执行终本程序后,不应简单认为债权已经无法实现。实践中,很多债务人会通过离婚析产、股权转让、代持安排、关联交易等方式隐藏财产,仍然存在较大的追偿空间。
本案中,申伦律师团队通过持续调查,成功发现债务人在承担生效债务后进行离婚析产的异常行为,并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推翻既有调解结果,为后续执行程序重新恢复财产基础,实现了从“执行不能”到“重新发现财产”的突破。
【结语】
近年来,随着债权人维权意识不断提升,法院对于借离婚逃债、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审查力度也在持续加强。
对于债务人而言,任何试图通过形式合法掩盖实质逃债目的的行为,都可能面临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对于债权人而言,执行终本并非案件终点。围绕离婚析产、股权变更、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线索进行深度调查,往往仍有机会突破执行困局,实现债权回收。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执行程序及股东责任追究领域,在执行终本案件盘活、撤销权诉讼等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如遇胜诉后无法执行、债务人转移财产等问题,欢迎与申伦律师团队沟通交流。